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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加强廉政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024-09-03 09:39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

党员注重政治安全宣教系列之三

全力加强廉政建设

 

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孙祥 任振兴 唐起春 光明

党的十八大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明确,思路更清晰,经过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消极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人民群众满意程度有所提高。

一、正确把握反腐倡廉新形势,坚定反腐斗争的信心

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取得的成效主要呈现五个特点: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更加完善。中央把推进反腐败工作与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保证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狠抓落实,使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呈现出整体推进的态势,全党动手抓反腐的良好格局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二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坚持治标和治本两手抓、惩治和预防两手硬,在坚决惩治腐败案件的同时,扎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在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预防工作的体系更加完善,重点更加突出,成效更加明显。三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保持了强劲势头。四是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治本措施更加到位。按照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要求,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是维护群众利益取得的成效更加明显。紧紧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强化对民生工程和惠民资金的监管,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首份《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介绍,国家统计局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公众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成效的满意度平稳上升,从51.9%提高到70.6%;公众认为消极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遏制的比例,从68.1%上升到83.8%。民众对反腐败满意度是“取得新成效”和“取信于民”的一种标识。

  二、反腐倡廉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繁重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态势是“三个并存”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主要表现在,腐败行为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依然严重,腐败案件类型、性质和作案手段等出现新变化,党员干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仍然比较严重。概括为六大特点,八大趋势新形势下腐败现象主要有以下六大特点:

  一是腐败“集团化”,个人腐败向团伙、集团腐败发展,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这种“集团化效应”是腐败在深层次蔓延的体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往往会严重影响一个地区、一个系统的稳定和发展。这种现象足以让人警醒: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捉住一个,能逮住一窝。

  二是腐败“高端化”,由一般干部发生腐败发展到中高级干部发生腐败。一是案件数额越来越大,涉案数额不断刷新。二是贪官职务越查越高。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有数百名省部级(军级)以上腐败高官落马。从全国来看,平均每天有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到刑事追究。三是“一把手”犯罪突出。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干部中,担任“一把手”的占57%。

  三是腐败“落势化”。与腐败“高端化”相对应的是腐败“落势化”,从较高职位向下移落、向基层渗透。由于工程建设和土地批租市场不规范,行情上涨,竞争激烈,一些开发商为得到土地、承揽工程,千方百计去寻租权力,一些掌握权力的官员就成为开发商们“进攻”的目标。工程建设和土地批租市场投资大、利润高,因而开发商们往往出手大方,不惜以巨资行贿,打通关节。那些掌握实权的人又往往会利用权力,轻而易举地得到高额回报。

  四是渎职腐败后果“严重化”。渎职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其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在渎职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约占3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约占2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居首,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侵权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比贪污、受贿更为严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五是腐败手段隐蔽化、智能化。犯罪手段隐蔽,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等新型受贿案件增多,具有犯罪手段间接化、隐蔽化的特点。最高法、最高检颁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地将十种间接受贿的新型职务犯罪列入打击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隐蔽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六是腐败“部门化”,腐败人员“年轻化”。腐败的部门化趋势比较明显,主要特点是“公权私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近水楼台先得月”,“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如组织人事部门的腐败“卖官鬻爵”、司法系统的腐败“打黑者涉黑”、教育部门的腐败“钱学交易”等。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高学历、低龄化现象已日趋明显,由以前的“59岁现象”逐渐变为现在的“35岁现象”,凸显腐败“年轻化”趋势。

  除此之外,还有腐败“大额化”,干部“特殊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久治不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做官当老爷现象,已经成为腐败的突出表现形式等。八大蔓延趋势:

一是从发案过程分析,权钱交易由“短平快型”向“长期投资型”蔓延。“长期投资型”的贿赂犯罪逐渐代替赤裸裸的“短平快型”行贿受贿。行贿者为了谋求利益,对受贿人进行感情投资,甚至进行长期铺垫、建立密切稳定的关系,以“放长线,钓大鱼”,并以此掩盖钱权交易。往往是三步曲:一是找关系,托朋友,先请客送礼,建立礼尚往来关系;二是樊亲联姻,长期感情投资,建立密切稳定关系。三是“名正言顺”心照不宣,建立权钱交易关系。  

二是从作案形势分析,行贿由“直接型”向由中介人牵线搭桥蔓延。据统计,行贿人直接行贿占贿赂案件总数的40%,由“中介人”牵线搭桥而行贿约占60%。“不行贿不受贿,撮合撮合犯了罪”——“中介人”撮合的作用非同小可。一些行贿人为了达到目的,一般不再“单刀直入”,而往往寻找和依靠所谓可靠的“中介人”搭桥铺路送钱送物。行贿、受贿双方由于有了“中介人”的搭桥,甚至不直接照面,便可实现意图,从而减少了风险。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当“中介人”,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自己也往往分得“一杯羹”。

三是从作案手段分析,由冒险作案向隐蔽犯罪蔓延。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制度的不断健全,冒险作案、顶风作案往往只能是“飞蛾扑火”、自投罗网。因此,一些犯罪人员为了躲避打击,往往采取多种手段和多种形式实施隐蔽型犯罪。如以吃喝招待、公务消费等掩盖贪污犯罪;以节假日、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名义收取礼金掩盖贿赂行为;有的甚至将钱转移境外,通过洗钱等实现非法财产合法化;有的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钱物;有的“移花接木”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又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登记。

隐蔽形式五花八门。

“点”——被称为“潜规则”的提成、回扣、好处;

  工程“返点”现象称为潜规则。多年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证明: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频频发生,已成为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重点领域。工程的投资大,“返点”常以千万元计一般按照工程资金总额的3-5个百分点确定贿赂数额这就是工程建筑行业的“潜规则”。

   ——成为贿赂犯罪的流行方式。“卡”即代币卡、购物卡等消费卡的代名词。调查表明,在贿赂犯罪中,以卡代钱容易掩盖赤裸裸的金钱交易。一张卡少则数百元,多则上万元,因为它不像现金那样扎眼,所以行贿者容易出手,受贿者容易接受。送卡已成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流行方式。“送礼就送购物卡”渐成流行规则,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购物卡正借着人情往来的隐形外衣,流动于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成为不法分子行贿受贿的“新宠”。原因是

  一是办卡简单。购物卡(加油卡)采用预付储值款的形式,行贿人只要用现金就可直接购买,如果行贿人不开具发票报销则极难发现;受贿人使用亦不需提供任何身份证明,使用简便。

  二是送卡隐蔽。购物卡(加油卡)不过是小小卡片一张,可以在办公室、家里甚至是公众场合予以赠送,行受贿人携带方便,不易被别人发现,风险小,隐蔽性强。同时,行贿者打着人情往来幌子送来的无任何身份证明的购物卡(加油卡),比那些收取现金、实物及实名的银行卡,无疑让受贿者觉得踏实自然、顺乎情谊。行贿者送卡不张扬,受贿者心理没压力,这种交易很难不一拍即合。

  三是用卡便捷。受贿者收受购物卡(加油卡)后,处理方式多样,能够方便快捷地实现洗赃。可以不露身份的直接去商场、超市、加油站消费使用,也可以转手卖予以兑现,简便快捷,不留痕迹。购物卡(加油卡)的处理如此轻而易举、安全可靠,很难不被受贿者所钟爱。

  四是查卡困难。购物卡(加油卡)每张数额不大,从购买环节到使用环节查证难度都很大。特别是由于当前对消费场所保存购物卡的消费信息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消费场所往往以只保存较短时间的消费信息为由,拒不提供消费卡的消费信息,在客观上妨害了对购物卡(加油卡)行受贿的查证。购物卡(加油卡)如此婉转隐蔽、难以查证,很难不让行受贿者“心安理得”。

  送卡一般数额不大,行受贿人风险小。由于每次送的数额较小,即使案发,也因其数额较小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以较小的风险换来较多的好处。比如收人家5000元现金,如果帮人办事没有办妥,现金自然要被退回。否则,一旦案发,就按受贿处理。而收购物卡(加油卡)则不同,由于种种原因,送卡人往往不去举报,认为送的是卡,又不是钱。即使举报,有时候也不会被法院认定,在处理结果上当然要比受贿轻得多。

  购物卡(加油卡)本身无罪,但购物卡(加油卡)的非法流通和错误使用已使其商业本色产生变异,滋生腐败。卡小事不小,此“风”不治,“小腐败”终会酿成“大腐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一次买卡超万元须实名登记。首先是购买者实名制,就是购买者必须留下自己的身份资料;其次是使用人实名制,谁使用这张卡消费,在消费时必须留下真实身份信息。

——节日礼尚往来,现在群众有句话:“干部廉不廉,重点看过年”。调查表明:有一半以上的贿赂犯罪是在节假日期间发生的。在“礼尚往来”幌子的掩盖下,各种钱权交易最容易盛行。“节”已成为一些官员受贿的多发时期。

——亲情、友情以及扭曲的爱情。情”即亲情、友情以及扭曲的“爱情”。调查表明:一些官员在“情”字面前,是非不分、为情所使、权情交易,甚至搞权色交易,最终成为“情”的俘虏。“情”已成为一些官员腐败的一大诱因。

——成为贿赂犯罪的包装。“谢”即酬谢、感谢。调查表明:事后感谢的贿赂犯罪多于事先行贿的贿赂犯罪,而一些官员也容易在事后酬谢面前放松警惕。事后感谢不像先送钱再办事那样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容易成为贿赂犯罪的伪装,也容易成为官员贿赂犯罪的陷阱。“谢”已成为贿赂犯罪的包装。

四是从赃款去向分析,由挥霍型向挥霍投资相结合蔓延一些腐败分子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也为了掩盖犯罪,不再满足于对赃款的挥霍,往往将犯罪行为和自己的经营行为相结合,将公款或者赃款用于经营投资,用钱生钱。

五是从作案人数分析,犯罪由单人向群体蔓延。当前职务犯罪正在由个人犯罪向“群体犯罪”蔓延,容易形成相互牵连、一案多罪、一罪多人的串案窝案。主要原因是社会化大生产带来的多环节、多层次的社会组织和管理,使得每一个环节都容易发生钱权交易,因而容易形成一个腐败链条。另外,法不责众的心理和金钱的诱惑也容易诱发“一窝蜂式”犯罪。职务犯罪往往在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甚至一个市、一个地区内集中发生。原因主要是主要领导腐败导致下属纷纷效仿,结果导致群体性职务犯罪发生。

六是从涉及罪名分析,由单一犯罪向数罪交织蔓延。一些贪官往往都是“多面手”:既大肆受贿,又大肆行贿;既涉足官场买官卖官,又插手市场攫取暴利;既为自己谋取利益,又为亲友、情人、朋友寻求好处;既谋取利益,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因而一旦案发,必然“牵一发而动全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常见的是,受贿犯罪容易引发渎职犯罪,容易伴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背后往往有贿赂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背后往往有渎职犯罪。多种罪名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互为因果。

  七是从犯罪概率分析,由偶发向多发蔓延。不少行业、单位、岗位过去是偶发犯罪,在“潜规则”作用下,却表现为“多米诺骨牌”现象,有的是前“腐”后继,有的是“全军覆没”。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的贿赂犯罪最多,进药得回扣、放贷得分成、审批收“红包”,均成为“潜规则”。这种“潜规则”导致商业贿赂盛行,犯罪概率增大。

八是从犯罪成员分析,腐败由个人向家庭蔓延。腐败“家族化”。个别官员利用职权,在招工、提干、调动、提拔、出国、职称、经商等方面为亲朋好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些干部裸体做官,先在国外买房,然后送子女出国留学,过些时候再送走老婆,继而向境外转移腐败所得,最后自己溜之大吉。

三、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对当前社会现象的分析

  当前,我国在改革开放40年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关键时期,在社会快速变革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和教育、管理、监督的滞后,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大量存在,职务犯罪仍居高不下。

经济原因:1.市场经济的形成,贪利性职务犯罪不可避免;2.市场经济管理经验不足,立法的不完善,为行为人提供了便利条件;3.经济上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贫穷的存在。以权谋私存在,民众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削弱。

思想原因:1.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惟我独尊,蔑视人民的民主权利。2.资本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贪图享乐,追求奢侈腐化的生活方式,当收入与消费不成比例,进而利用权力伸出“黑手”。3.拜金主义的影响。金钱至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成为金钱的俘虏。

政治体制原因:1.权力过于集中。致“自由用公”的可能。2.权力运行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3.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

经济体制原因:1.政企分解不彻底;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完整有效的市场调节体系仍未形成。2.新旧体制的交替运行,必然会有某些脱节和漏洞。致钻空子,浑水摸鱼。

腐败现象存在的社会基础

   (一)社会对腐败承受度和容忍度在增长。

表现在群众的举报在下降,举报的数量越来越少。腐败是公共权力对私利的捕捞。腐败是权力运作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公共权力的非公共、非规范运用是理解腐败行为的核心。有的贪官甚至总结说,“政治是虚的,理想是远的,权力是硬的,票子是实的;应该去掉虚的,扔掉远的,抓住硬的,捞到实的。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此时不捞何时捞!”曾锦春和一些贪官的信念就是如此荒唐,不能不令人深思。

  “权为民所用”,权本是用来为人民办事的。可是,当权变成为自所用时,就会异化为特权,用其享受许多非工作需要的特殊待遇和特殊福利,行有特权车,吃有特权饭,住有特权房,什么事都特殊一点,这些含着腐败的特权,本应受到严格的批判和清除,现在却愈来愈公开化、合法化,成为官场的一种生活方式,以至司空见惯。

  腐败也正逐渐延伸为民间的一种生活方式。到医院动手术,要给医生送红包;送孩子上学,要给老师送礼品;找工作,更是要用钱通路子。大凡切身利益问题要解决,走正道往往要碰壁,只得找关系走后门。尽管老百姓痛恨腐败,但腐败的现实使关系和利益远比法规政策有用,也只好无奈地匍匐在歪门邪道上了。而且腐败的风气,诱导人们都想在腐败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以至谁只要手中有了一点什么“权”,哪怕就是卖小菜的权,也会用来拉关系,谋私利。国际上有“腐败民俗学”一说,讲的就是腐败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行为中,成为一种社会心理和行为准则,这不仅提高了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展开,而且使全社会的道德水平整体下滑,腐败被日常化、合理化。所以,对此必须高度警惕。

  (二)有的国家公职人员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性、坚定性下降。

  深刻认识腐败行为的恶劣性质,保持对腐败现象嫉恶如仇的情感和零容忍态度,是反腐败斗争健康发展的重要思想条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种同情落马腐败官员的现象,即一些人或组织把官员腐败当做自己人犯错误看待,关怀备至,乐于做出友好表示,处理起来心慈手软,或是直接动用权力提出要求,或是间接找关系说情,使问题官员获得保留公职“留口饭吃”的从宽处理。一些地方对职务犯罪人员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例比较高,还有一些地方曾发生过单位给服刑的腐败官员照发工资的现象。这些情况的出现,不乏案外人说情、办案者同情的因素。在惩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一开始,犯罪分子的单位领导,找到办案单位,陈述各种理由,要求把犯罪分子“保下来”,哪怕是内部处理也行;如果保不下来,案子到了审判阶段,请求检察院、法院,能够判“缓刑”,把犯罪分子“放出来”,如果这个目的没有达到,犯罪分子被关进监狱后,有关人员有开始做各方面的工作,要求提前“假释”或“保外就医”,把犯罪分子“救出来”。对腐败官员的同情照顾蕴含的深层次心理,是执政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理念的缺失,是对腐败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漠视,是对腐败现象的宽容。如果任由这种心理蔓延泛化,必会弱化对腐败行为的义愤,使从严治党的原则落空。如果对这种现象漠然置之、无动于衷,是不利于反腐败工作健康发展的。

  (三)社会管理监督在某些领域失灵,涉黑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历经三年全国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但是当前暗藏的涉黑职务犯罪仍然存在,由于涉案成员复杂,司法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时有发生,涉案罪名多为行贿受贿,并且涉案人员职级较高。现阶段涉黑腐败主要有以下特征:1.隐蔽性。黑恶势力与保护伞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少数党政干部与黑社会势力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公然为黑社会势力撑腰、包庇,决定了查处黑社会犯罪的艰巨性和复杂性。2.欺骗性。在黑社会组织类型中,企业经营型的黑社会组织最为隐蔽,也最具欺骗性,可以说是黑社会犯罪的最高层次和最为复杂的形态。与隐蔽性相联系,企业经营型黑社会性质人员不仅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头戴着一些耀眼的光环,在犯罪事实没有被揭露出来之前,往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这些涉黑党政干部在成为黑社会组织“保护伞”的过程中,往往打着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名义搞权钱交易。3.危害性。暴力一旦与政治联姻,不仅说明了犯罪活动的升级,而且使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让人担心,更让人怀疑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因为,他们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结构,破坏了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公职人员涉黑犯罪,与一般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相比,性质更为恶劣,在社会上造成危害更为严重,是最为丑恶的一种腐败,已经成为腐败的最高样式,必须坚决予以严惩。

  (四)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依然存在

  多年来职务犯罪分子缓刑判决率居高不下。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将近七成的缓刑,意味着10个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只有三个面临牢狱之灾,七个都回了家,有些还保留了公职待遇。职务犯罪查的都是“有头有脸”的人,这决定了从一开始就阻力重重,“立案难”、“查处难”,好不容易顶着压力排除阻力查了个案子,最后却被法院判个缓刑放被告人回家,时间久了,会挫伤查办案件的积极性。老百姓对此也是民怨沸腾。职务犯罪缓刑率太高,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已经不仅是个法律问题,而是已经上升到事关反腐败成败的政治层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意在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提出要加强热点领域的法律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于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过高这一顽症,就是实实在在的“社会关切”。对有明显罪重轻判嫌疑的缓刑案,都应启动调查程序。

  (五)滋生的腐败不良风气仍在蔓延

  总的来看,经过全党全社会的努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在逐渐好转,但是风气不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在一些领域和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很严重,如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中侵害群众权益以及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群众上学难、看病贵、负担重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仍然大量存在;一些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办事不公,暗地里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党内不良风气新的表现形式,给进一步治理腐败增加了难度。在干部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宗旨观念不强问题在极少数基层党员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党员干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群众对此不满;二是实践能力不强问题在极少数年轻党员干部中比较普遍。一些年轻干部学历高,但真枪真刀解决问题的能力弱;三是政绩观不正确问题在一些领导干部中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有些领导干部“一年看、两年、三年等提拔”,干一点事就希望得到回报,刚刚提拔就琢磨“再上一个新台阶”;四是纪律观念淡薄问题还十分突出,少数地方党不管党。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有百害无一利,对领导干部自身成长也是有百害无一利。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总体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教育,促进源头预防。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看,单纯的惩治已经远不能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势头,这就促使我们把“预防为主”这个治本之策由后台提到前台,将关口前移,抓事前预防,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工作领域。反腐败,教育是基础。虽然教育不是万能的,但离开教育是万万不能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的发案不是突发性的,从犯意产生到犯罪行为实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加强思想教育的感化作用和法律宣传的威慑作用,一些有犯罪意念的人就可能改变初衷,打消犯意。从严抓好队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时刻提醒,警钟长鸣。一是要加强理想信念和当的宗旨观教育,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敬业爱岗,勤政为民。二是要加强职业纪律、职业道德、职业观念教育,引导干部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甘于奉献,耻于索取。三是要加强法制、警示教育,分清遵纪守法与违章、违纪、违法、犯罪的界限,提高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消除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通过全面的、系统的、经常的教育,真正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将违法犯罪苗头,消除于萌芽之中,这才是真正关心爱护干部,维护单位形象和切身利益。预防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

  (二)健全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目前,我国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制度可以说不算少,但真正落实得不多。一些领域的制度建设环比较薄弱,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是要尽快建立健全一些热点领域的制度规范。比如健全重大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重大工程项目专家评审制度,明确禁止党政领导干部随意插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制度;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扩大群众在选人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健全选人用人失职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切实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既要监督八小时以内,也要监督八小时以外;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监督,也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监督;既要监督其工作期间的活动,也要监督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交友、参加娱乐活动等内容。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作为领导干部要做到正人先正己,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四)加强反腐败立法。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出台了许多政策、规章、制度和规定,但是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法律滞后的问题比较突出,法律法规不严密使一些违法犯罪的人可以规避法律的惩处,这与我国承担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义务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无论从国际大环境和国内反腐倡廉形势看,加强反腐败立法已势在必行。

    (五)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工作领域。重点查处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犯罪案件,突出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重视查办对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环境资源、医疗卫生、教育招生、涉农等领域的侵犯民生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结合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分析、预防警示教育和预防法制宣传,为党委政府决策和促进有关部门的惩防体系建设供参考依据。

     建立健全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重点在于通过深化改革阻断腐败滋生蔓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减少设租寻租机会。改革要重在规范权力,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构建精细化、能查询、可追溯的权力运行风险防控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坚决防范权力出轨越界。改革要重在压缩空间,聚焦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重点领域,推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公权力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促进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减少权力寻租机会。改革还要重在推动协同,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加大与组织、公安、财政、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明晰职责任务,建立协同联动监督、监督成果共享、问题线索移送等机制;持续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协同效力;着力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以系统集成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信息技术赋能反腐的共享协同。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新征程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全面性的工程,不论是传统类型腐败的老问题,还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花样,我们都要坚定斗争意志、提高斗争本领,全方位多层次铲除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提升治理腐败的综合效能,共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作者:安全应急信息网数字统建中心数字编辑 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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