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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打预防针 增强抗腐力

2024-09-09 13:28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

党员注重政治安全宣教系列之四

 

                常打预防针  增强抗腐力                       

 

 孙祥 任振兴 唐起春 光明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商业贿赂案件不断出现,给党和政府及公职人员的形象带来不可弥补的影响。由于社会上各种诱惑太多,“天堂地狱门对门,稍有不慎就会走错门”一念之差就有可能成为阶下囚、成为人民的罪人。我们要弄懂为官做人的道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树立廉洁自律意识、政治安全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腐败和职务违法犯罪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的历史及现状

  职务犯罪是一种历史和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的痼疾,古今中外都未能禁绝。纵观历史,人们不难发现,每一个朝代政权的兴衰,无不从廉洁兴,从勤政盛,从腐败亡。我们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自成立之初就以“立党为公”为己任,历来非常重视惩治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问题。早在1926年8月,中共中央就通过了《关于坚决清除贪污分子的通告》,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反腐败文件。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惩治贪污法。新中国成立后,查处形形色色的腐败分子,历来是中国共产党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坚定立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以雷霆之势、霹雳手段惩治腐败,持续形成强大震慑。党中央突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严肃查处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腐败问题,坚决清除对党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深化重点领域反腐败工作,做到态度不变、决心不减、尺度不松。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统筹推进反腐败的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一体建设,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实现了实体法规与程序法规、综合性法规和专门性规定、下位法规和上位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把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方针以法规制度形式固化下来。一方面,党中央为加强反腐倡廉制定和修订了诸多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另一方面,围绕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了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推动构建严密的监督体系,形成了科学管用的防错纠错机制。此外,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强化制度刚性,防止“破窗效应”,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强化综合效能,从而确保了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针对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模糊、动摇的问题,党中央突出理想信念教育这个首要任务,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筑牢信仰基石。中共中央组织部专门印发《关于在干部培训教育中加强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作为必修内容。为抓好党内集中性教育和经常性教育,党中央陆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举行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在党内和全社会营造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浓厚氛围,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干部拓展,反腐倡廉的思想文化根基不断筑牢。同时,还注重廉洁文化的培育,把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作为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实抓好,推动廉洁文化建设实起来、强起来。2022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强化理论武装,增强政治定力抵腐定力。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统领牵引、出招破局,以监察体制改革创制突破、提升效能,以纪检监察机构改革配套保障、协同推动,构建起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体制机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更加科学有效。在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职责定位更加清晰,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协作配合更加贯通,衔接运行更加顺畅,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得到有效提升。    

二、职务犯罪及所涉及的罪名

  职务犯罪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刑法的452个条款中没有职务犯罪这个罪名。职务犯罪是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总称,过去称为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包括:(一)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各种管理职责的人。(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了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三)侵犯了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四)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这种行为还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广义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职务侵权犯罪

  1、贪污罪。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又分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类是专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现在可以统称为公务员。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各级政协机关也是国家机关。第二类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类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类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象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除上述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外,还有一类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从身份上说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上述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只要是受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就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2、受贿罪。其客观方面包括个方面的要素:(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或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具体说就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这种权力地位而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权力表现为,主管、分管、经管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因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与行为人本身所具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相互依存统一的。利用职务之便可分为五种情形:一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二是利用他人职务之便;三是利用现有职务之便;四是利用过去职务之便;五是利用将来职务之便。但是无论行为人利用何种职务之便,利用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渎职行为。(二)客观上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为方式包括二种:(1)索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这种情况无论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利用职权对他人利益的制约关系,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都构成索贿。(2)收受贿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主动送给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种情况。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索贿不需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而收受贿赂则必须具备收受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不管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实现与否,均可认为谋取利益要件成立。

新公布的十种新类型受贿罪1、公务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为掩饰犯罪后上缴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2、公务员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属受贿。3、家人情妇“挂名”领薪酬的官员属于受贿。4、家人前台受贿、官员幕后授意,官员属于受贿。5、公务员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属于受贿。6、认定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应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的界限。7、公务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受贿。8、公务员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于受贿。9、公务员在职时为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属于受贿。10、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3、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特点、产生原因及危害

犯罪主体多是重点岗位的“一把手”或关键环节的主要人物。1.少数工作人员抱有权力寻租意识。一些工作人员宗旨服务意识不强,深受社会上各种消极腐败思想侵蚀和影响,面对每年经手的大量资金,逐渐产生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想。为了满足对金钱的欲望,就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当成了工具,不顾政策、法律的约束,公然把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作为满足私欲的直接手段,把手伸向国家公款,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2.违规操作,使监督制约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多是处在手握审批、监管职权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上,对各项工作的业务操作权和审核管理权集于一身,失去了有效监督。3、缺乏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加之“一把手”腐败的示范效应,带坏了队伍。

1、腐败和职务犯罪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腐败和职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古往今来,世界各国无一幸免,无一例外,它严重困扰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国都把腐败和经济犯罪视为“瘟疫”“毒瘤”,想方设法加以清除和遏制。虽然经过多年的严厉打击,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腐败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发生在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身上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个政权一旦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也就意味着大厦失去了根基。

  2、职务犯罪对自身和家庭的危害:一个人如果触犯了法律,对他的一生影响是巨大的,他失去的不仅仅是自由,而且还失去了经济,收失去了职权地位,同时也会为他的政治生涯打上“死结”。贪官的落马,给以深刻的启示。要做到人生“三看”:第一看,就是要到贫困地区去看一看,看看老百姓的生产生活,看看他们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辛苦程度,再想想我们的工作、我们的环境、我们的生活,冬有暖气,夏有空调,你就应该毫无怨言,竭尽全力地干好本职工作。第二看,到殡仪馆去看一看,那里是人生的最终归宿,无论是荣华富贵,还是贫困潦倒,最终都是一股烟,钱生不带来死不带走,功名利禄一切都是过眼烟云,所以说,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做金钱的奴隶。第三看,就是到监狱去看一看,看看自由是多么重要,所以,必须经常警钟常鸣,自警自励,洁身自爱,珍重手中的权力,珍重自己的岗位,对得起组织,对得起家庭,对得起自己。

  四、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仍然艰巨。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对此,要认真按照中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积极主动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注重两个方面:一个是生活中要严格自律,清正廉洁,防止贪贿腐败;一个是工作中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防止失职、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发生。在反腐败斗争中,人们往往重视惩治的作用而忽视预防的效力这是导致职务犯罪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实一再表明,单纯的惩治已经远不能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势头,“预防为主”这个治本之策由后台提到前台,将关口前移,抓事前预防,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突出三方面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1、法律知识的学习。这是“高压线”,是万万不能触摸的线。法律知识很多,应该多学一学和工作相关的、经常走在这条线的边缘、稍不注意就容易过线的法律知识。主要的就是贪污贿赂类犯罪和渎职侵权类犯罪。对这些法律我们掌握它的概念、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处罚规定。只有掌握了,才能遵守它、规避它,做到知法不犯法,确保自身安全。2、行业法规的学习。各行各业肯定有一些行业法规和具体要求,这是行为准则,保证不违规违纪、触犯法律。因此,对于行业法规必须经常学习、牢记于心。3、职业道德的学习。这是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底线,也是个人修养所在。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心中时刻装着事业”,对待工作要有好态度、好作风、好效率,要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精益求精,这样才能闯好业、干好事。

  (二)强化四种意识,加强个人修养

  1、慎权。即使用权力必须慎重。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正确使用对待权力,可以造福一方,成就一番事业;滥用权力或者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则会危害一方,甚至葬送掉自己的前途乃至生命。要算好政治账,领导干部一旦违法犯罪,在组织和群众中首先消失的是政治地位,也就是咱们大家常说的公职,而这种政治地位此生是再也无法弥补和复原的,这就是政治代价,因为犯罪,断送了自己的政治生命,几十年的奋斗成果毁于一旦。首先你的公职是没有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算好经济帐从当前分配形式看,国家机关人员分配收入较稳定。一个干部如果贪污个几万、十几万是得不偿失。领导干部违法犯罪,单从经济代价来看,也是十分昂贵的。贪钱者,无非为了自己享受或者给家人带来“幸福”,可结果却适得其反,出了问题,“鸡飞蛋打”,吃下去的再吐出来,还得家人到处“集资”退赃,交付罚金。算好亲情帐干部违法犯罪,在毁掉自己的同时,也累及家属和父母。使年迈的父母伤心,让他们承受着孤独和牵挂,失去晚年的幸福和欢乐。夫妻之间有的长期牵挂,痛不欲生;有的因参与犯罪,一同失去自由。有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还使他们子女的心灵遭到极大的创伤,使他们幼小的心灵要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要承受失去父爱、母爱的感情痛苦,甚至要过寄人篱下苦度光阴的生活,有的人犯罪,夫妻双双入狱,撒下未成年的孩子,使孩子过早地失去学业,背上了沉重的生活和思想负担。算好生命健康帐违法犯罪除判死刑的终止犯人生命外,其他判刑者也都不同程度造成个人精神上的打击与创伤,以致影响身体健康。许多领导干部在没有违法犯罪被查处前,上班坐着小汽车,回家有人服侍,办公条件舒适,每日有可口的三餐,几乎过着无大忧大虑的生活。而一旦违法犯罪判刑后,精神打击比其他犯人要大得多,这主要是生活和心理落差太大所致,有的判刑前,仪表堂堂,风度翩翩,判刑后,仅几年的牢狱之苦就变得苍老许多。有的老病加重又添新病,有的难以面对现实而怀旧伤感、心身憔悴、精神恍惚。失去人身自由,仿佛跌入万丈深渊,大墙内外的生活形成巨大反差,尤其是精神上的压力使他们常常陷入痛苦、惆怅和失意之中。在这种环境、压力下,他的身体能好吗!

  2、慎欲。人有七情六欲,为政者也不例外有人之所以在权、钱、色的诱惑下落马,究其根源无一不是为欲所困、为欲所害。欲有官欲、权欲、钱欲、美色欲、名欲、占有欲、享受欲等等。对自己的欲望不能以理导欲、以法制欲,则祸害无穷。古人说:“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入水,不遏则滔天”。人生在世,面对太多的诱惑如果失去自制能力,无法拒绝,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特别是那些握有重权的领导干部,一张条子、一个电话、一次表态,就会轻而易举地得到大笔的钱款,致使个别人忘乎所以,在这些诱惑面前,丧失党性,丧失原则,成为党和人民的叛逆。

  3、慎微。大大小小的腐败分子,都是“循序渐进”、一步步走上不归路的。开始,洁身自好,严格自律。能请客不到,送礼不要,对送礼之风、权钱交易很看不惯、心里烦,或者当场予以拒绝,或者事后退还。然后是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从看不惯到看得惯到试试看,最后,欲壑难填,随波逐流,坠入深渊。腐败分子的堕落历程再一次告诫我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廉洁自律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从生活小节做起,不要等到最后,要在腐败蜕变的第一步、第二步时就要断然住手。人是万物之灵,只有人才会后悔,但遗憾的是后悔常常姗姗来迟。当他们还没尝到铁窗高墙的滋味的时候,当他们大搞权钱交易的时候,他们何尝不知道这是犯罪?又何尝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可是他挡不住诱惑,结果一个个倒在了前车之覆的老路上。智者,以别人惨痛的教训警示自己;愚者,以自己沉痛的代价唤醒别人!作为党员干部,应以案为戒,走好人生紧要关口,不要误入歧途。

4、自爱。自我保护是一切动物的天性,人更是如此。谁不懂得自爱?从纯生理角度,这不成问题。但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有思维的高级动物,有的人在主观意识的支配下,往往聪明过度,适得其反,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像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个个贪官,哪一个不是被查处后痛心疾首,后悔莫及,不但没有保护好自己,反而连累了自己的亲人。办任何事情计算成本是一般人最基本的思维方式。我们就拿这基本思维方式来计算腐败成本,也可以算得清清楚楚,到底该不该腐败。我一定要过好三关:第一是过好人情关。做人应该助人为乐,但一定要把握分寸,慎交朋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分清哪些是真情,哪些是糖衣炮弹式的人情,保证不为人情所误。第二是过好权力关。权力在有些人手中出问题,主要是不能正确的对待手中的权力,滥用职权,以公谋私,历史的教训反复告诉我们,权力是一种责任,是一种风险,有一份权力,就多一份责任、义务,多一份权力,就多—份风险,使用权力的过程应当是一种奉献和付出的过程。三是过好金钱观。金钱可以带来幸福,也能将人送入大狱,千万不能见钱眼开,以权换钱,以身试法。一定要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时刻保持高尚的人格和操守。大家都知道钱好,钱是杠杆是润滑油,特别是在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体现得更加突出,常言道“有钱走遍天下,无钱寸步难行”。财大气粗腰杆壮,玩起来潇洒,办起事来方便,为人当脸大方。这些都是钱的好处和作用,既有它积极的一方面,也有他阴暗的一方面。一个单位,一个家庭,一个自然人的生活都离不开钱。金钱给与人们的并不都是幸福,不义之财只会给人们带来痛苦和灾难。不义之财不可取,不义之财就象定好时的定时炸弹,随时随地都有可能爆炸,一爆炸就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贪污或受贿的那些钱也被依法追缴,什么也捞不着。

  (三)构筑三道防线,远离职务犯罪

  一是要加强思想道德和法纪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要注重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要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在财、色、名、利面前,做到自律、自重、自警,从思想上打牢拒腐防变的根基。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值得现代人特别是握有权力的官员认真思考、领悟。第一境界,自己不贪。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如何克制自己的欲望,不仅要有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洁身自好的操守,还需要讲原则、有分寸的处世技巧和办事风格。不仅需要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还要不存私心杂念,不怀侥幸之心。

第二境界,让别人不送。作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如何做到让别人不送,恐怕比管好自己又艰难了一步。要让别人不敢送不想送不能送,首先要以清廉公正的形象树立个人威望,让别有用心的人望而却步,断了行贿的念头。此外,在廉洁环境不尽如意,到处充斥着潜规则的背景下,拒绝别人的“送”还需要有“出淤泥而不染”的勇气,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当得起“异类”,经得住挫折。第三境界,敢把厚脸皮的上司、熟人挡回去。此乃最难达到的境界。在这个人际关系盘根错节的“熟人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千丝万缕地交织在一起。许多官员本身一尘不染、清正廉洁,可就是管不好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处理不好老领导、老朋友、老乡亲等方方面面的人情关系。对于他们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碍于情面;对于他们“出格”的行为举止,缺乏约束管教,听之任之;对于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也熟视无睹,甚至放任庇护。以至于陷入人际关系的漩涡中无法自拔,甚至同流合污。所以,能达到第三境界的人显得更加可贵。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构筑良好的监督制约防线。事实告诉我们,要防止腐败犯罪发生,只在教育上下工夫是远远不够的。对少数想腐败、想犯罪的人,就需要用各种制度来进行约束,使其腐败、犯罪的动机不能成为腐败、犯罪的行动。制度建设的内容,一是管理方面的,二是制约方面的。对这两个方面的制度,既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又要严格执行。但是,这比等到已经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再去查、再去反、再去抓人,所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另外,对于单位、部门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必须给予高度关注,有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智者防患于未然。只有卓有成效地搞好预防,才能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才能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构筑强力的法律防线。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一种历史现象,也是现实社会现象。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在一些领域还比较严峻的今天,首先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手段进行治标工作,加大打击的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影响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该重判的重判、该严惩的严惩。真正使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心理上后悔莫及,努力营造严厉打击腐败现象的高压态势,解决好人们不敢犯罪的问题

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套上“合法化”的外衣隐蔽进行。要紧紧抓住权钱交易这个腐败的本质特征,既要针对领导干部这个腐败主体,也要抽丝剥茧深挖其近亲、远亲、姻亲、同学、朋友等“局外人”线索;既要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领域,也要关注新兴领域可能出现的监控盲区;既要严查显性和实体性财产利益输送,也要深究电子卡券、文玩字画等复杂多元的方式。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既要人智,也要数智。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从查办案件的实践中及时总结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阶段性、领域性特征,找出腐败高发领域和环节,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不断总结规律、提炼经验,提高惩治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面对花样百出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手段也,要不断升级、变换打法。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数字科技为反腐败延伸触角,通过数据关联分析监测异常的资金流动、异常的通信高峰和数据流向,实现“一库集成、一网比对、一键预警”,提高主动监督、抽丝剥茧、发现贪腐问题线索的精准度,识别手段隐蔽、多重伪装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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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全应急信息网数字统建中心 数字编辑 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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